
转让方: (以下简称“甲方”)
购买方: (以下简称“乙方”)
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,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旋挖钻机(产品编号)壹台事宜,达成以下合同,双方共同遵守:
第一条:甲方向乙方转让旋挖钻机(产品编号)壹台,总购价人民币 元整(小写: 元)。
第二条: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人民币 元整(小写: 元)。
第二条:交货日期: 年 月 日前交付。
第三条: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人工费、运费、装卸费、保险费等相关费用。
第四条:交货地点: 。
第六条:甲、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旋挖钻机(产品编号)的交接手续。
第七条:旋挖钻机(产品编号)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货款时起转移给乙方,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的,旋挖钻机(产品编号)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。
第八条: 乙方不能支付到期货款的,甲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,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:
1、乙方逾期付款的,每逾期一天,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(按约定更改) 百分之一 的违约金;
2、乙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,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(按约定更改)百分之五 的违约金。
3、乙方不能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达到本合同总价款的 五分之一(按约定更改) 的,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,并收回本合同标的物;同时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使用费。使用费从乙方接收货物之日起计算,直至甲方收回旋挖钻机(产品编号)为止;甲方收回旋挖钻机(产品编号)所需的人工费、吊装费、运输费、保险费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4、前款所述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已支付的价款中扣除。乙方已支付的价款不足支付上述费用的,由乙方补足;乙方已支付的价款支付上述费用后,有余额的,甲方应退还给乙方。
第九条: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十条:本合同经甲、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,一式 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 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: 乙方:
身份证号或印章: 身份证号或印章:
电话: 电话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